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刘**、承德德生********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物价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历史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异议>>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冀08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标的物承德市双滦区政府综合楼**层的原产权人唐山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3日与承德双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法定代表人的杨*宝、张旭升均签名,且加盖公司公章。房屋价格标注为279998.00元。

    2003年4月3日,唐山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德双滦***********出具收到双滦区政府综合楼**楼房款509409.00元的收据。

    2003年4月16日,承德德生典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承德双滦***********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产权买卖合同》。约定承德双滦***********将上述购置的房屋转让给承德德生********,价款300000.00元。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文书还有169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