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天目******对被申请人上海轻工********(以下简称轻工公司)的强制清算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轻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现经营异常,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轻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本文书还有4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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