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经贸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某某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某某石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3,546.28元及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33,546.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为12,835.72元,本息合计46,382元2.律师费7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裂解碳九888.62吨,货物总价款...(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