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叶*、唐**、施**、唐*、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银消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唐**、施**、唐*、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中银消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叶*偿还中银公司借款本金135940.75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4078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639.7元),滞纳费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之五标准计算,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中银公司以唐**、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玉环市【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玉环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唐**、施**、唐*在继承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中银公司与叶*、唐少锋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为“合约”),约定,中银公司向叶*、唐少锋提供贷款200000元,贷款用途为家装,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为15.6%,借款期限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未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叶*、唐少锋需另行支付滞纳费,并构成叶*、唐少锋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中银公司有权宣布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或要求叶*...(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