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房屋租金69333元;2、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期限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被告雷**答辩要点:1.被告已经将房租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主张的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明确放弃滞纳金部分,现重新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0年12月16日,原告李**(乙方)与案...(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