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22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到安哥拉经商,主要经营工程机械出租,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史**向原告陈**承租装载机,双方于2018年对租金进行结算,被告于2018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装载机租金伍万人民币加伍佰伍拾万宽扎(折合人民币91900),欠款人:史**...(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