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76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煤,至2009年10月29日为止尚*517630元,此后被告陆续偿还了400000元,尚*11763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安**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如下:
欠条1份。证明:截止到2009年10月29日为止,被告尚*原告购煤款517630元,经双方协...(本文书还有1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