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投标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38157.7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4年7月2日,判令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共计23815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