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上诉人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于*,上诉人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中被扣除的160,000元保险金为高**本人应得及领取,并不应从闫**赔偿额中扣除;2.上诉费某闫春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扣除160,000元保险金没有事实根据。高德利某闫春雨在电话录音的证据中能够证实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费是闫**同意替高**交纳,并且因为高**是工头,闫**同意因高**负责管理工作有贡献且干活超过六个月就不从高**工资中单独扣除保险费了,因此,高**有证据证明本案人身意外保险是高**本人为个人投保,人身意外保险160,000万元应由本人依法享有和领取,而不应当从闫**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扣除。一审判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改判支某高德利的上诉请求。
闫**辩称,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闫**不是为高**个人投保,而以黑龙江省盛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高**等共15人在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目的是为了一旦雇员发生事故伤害而减少闫**...(本文书还有5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