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尹**诉原审被告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1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依法追加南阳鸿富*******为被告,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裁定。张**、南阳鸿富*******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南阳鸿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指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尹**的诉讼请求,并纠正事实认定的错误部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尹**起诉错误,理由如下:(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为:第一《土地转租合作种植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究竟是南阳鸿富*******还是张**,事实不清。第二受托人因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情况不清。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审法院已经查清,可详见(2021)豫132...(本文书还有5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