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曾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1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47,3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月利率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确认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日,原告分三笔(金额分别为206,000元、106,300元、35,000元)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7,300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