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并经变更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夫妻借款100000元。借条债权人名称为张*,但钱是通过原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夫妻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夫妻已经离婚,法院判定原告享有一半的权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