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张*与被告常**、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与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常**与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0日,徐*与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徐*将北京君雄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雄公司)100%股权以220万元转让给常**。常**已在2016年4月15日向徐*认可的张*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于2016年4月19日转账50万元,剩余12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按照约定支付。2016年6月12日,徐*配合常**将君雄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后常**通过刘*龙账户向张*支付110万元,剩余10万元一直未支付。徐*是张*的股权代持人;常**是常*...(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