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德盛**********因与被上诉人兰*天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甘肃德盛**********(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30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本案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更没有明确30000元数额的约定,没有计算及法律依据。如一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系对被上诉人损失的补偿,而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出具任何证明损失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的判项。
被上诉人兰*天安**********(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