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恒***********(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凯************(以下简称凯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侯志刚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凯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金29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安仁***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于2019年6月26日租赁原告sc200型施工升降机2台,双方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就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1.甲方按12000元/月向乙方收取租赁费(施工升降机租金含施工升降机维修费、油料等费用),不含税金。每一台设备进场后,包括所有设备进出场费租金,乙方一次性支付2.2万元…”。2019年7月28日原告将安装调试好2台sc2...(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