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莫**、原审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银鹰实业公司、林**共同返还某甲公司不当得利款5628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6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林**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乙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56280元给某甲公司、莫**;二、某乙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56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某甲公司、莫**;三、驳回某甲公司、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某乙...(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