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明辉********(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被告浙江雄鹰******(以下简称雄鹰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雄鹰公司支付明辉公司货款480000元,并支付以欠款为基数自欠款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的违约金为8192元,及480000元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雄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明辉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陈**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6日,雄鹰公司、陈**与明辉公司签订了《徐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雄鹰公司向明辉公司购买...(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