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事实和理由:一审中,刘*提供了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发票证明其支付了7,700元律师费。苗*认为,发票不能证明刘*已支付律师费,刘*应当提供向律师事务所付款的凭证,以证明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刘*没有提供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一审法院认定律师费证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刘*辩称,关于律师费,首先,在苗*向刘*出具的借据中是认可的。其次,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除提交支付律师费的发票之外,还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新疆同泽...(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