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左*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司(以下简称:某乌市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陆**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乌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12时40分左右,左*前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区五局某专卖办公室找案外人刘*审批某许可证文件时,因案外人刘*工作忙推迟审批,引起左*不满,对案外人刘*进行谩骂,双方发生争执后,案外人刘*在其办公室门口用右手对左*上身推搡一下。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26日左*在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后左*...(本文书还有3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