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桂林市某*******、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市某*******、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6.67元、罚息1068.1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25日,此后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5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9日,被告桂林市某*******作为借款人,被告黄**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与原告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桂林市某**...(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