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岱山某有***(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被告华夏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2024)浙09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华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98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2月始向被告供应海藻酸钠产品。截至2023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出售海藻酸钠产品103.45吨。经多次催讨,被告尚欠货款109825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夏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异...(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