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渝某****号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204085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0日18时35分许,原告所雇司*胡某军驾驶原告所有并挂靠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某****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镇平县往南召县运输矿石过程中行至镇平县**镇**村**庄**村路段倒车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司*胡某军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被告报险,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事故证明,被告派员现场勘验后,原告车辆被施救至南召县某某汽车维修厂并维修,被告派员定损,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2979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5万元限额的车上...(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