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某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保******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少承担车辆损失71795.8元、施救费11000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定损数额90804.2元计算为准。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失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修理前并未同上诉人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及费用,其擅自维修导致其...(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