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投*****与被告固原某交***、赵**、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3)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宁0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3)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固原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赵**、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某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固原某交***向原告返还自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的收入1406170.72元;2.判令被告赵**、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主要经营旅游地产景点投资、经营等业务。被告赵**、贺**系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公司委托宁夏某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某乐园,经营产生的收益归原告所有。为便捷游客购买门票,某乐园设立了名为“某乐园”的微信公众号,可进行线上购票,且无论是门票还是停车费用以及相关园内外商业广场的租赁费等均可进行扫码支付。但是自2021年8月至今,原告公司发现不论是某乐园的门票、物业费以及停车费等所...(本文书还有5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