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王**1、王**2与被告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王**、王**1、王**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因王*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计26960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王*系夫妻关系,原告王**、王**1、王**2与王*系父子、父女关系。王*已于2022年11月25日死亡。四原告是死者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21年6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邹**驾驶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阚瞳镇新桥村前相刘*口处,超越同方向刘*平驾驶的敞篷式电动三轮车时(载:王*、刘**),刘*平向左转弯两车相刮碰,造成王*、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