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上诉人西*(以下简称珠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珠峰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峰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次*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依据双方签订的《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认定珠峰伟业公司违约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4日止,并未实际核实案涉房屋在合同签订后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等问题,明显违约时间认定过长,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所在的“雪域江南”项目未按期完工交房存在诸多客观原因,该项目楼盘因各种原因多次出现“烂尾”,珠峰伟业公司经过多方努力,2019年底该项目基本完工并准备竣工验收完成交房时,因“新冠”疫情爆...(本文书还有4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