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孟**、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货款950000元及利息27656.7元(利息以950000元为整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7月13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为2765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水产供应商,两被告是母子关系,共同经营水产生意。两被告向原告采购水产,双方交易习惯是:两被告有需要会直接到原告处提货,具体货款金额以原告出具的表单为准,两被告按照...(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