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赔偿其商品车贬值费41370元、贬值评估费1750元,合计4312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2日,邵某驾驶辽ee××**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辽e××**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辆前部与加装的超出车头部分及其装载的货物(汽车)撞到张某驾驶的沪沪ef××**型车辆运输车牵引沪沪a××**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辽e辽ee××**车辆运输车由某保险公*承保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险,其中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使用完毕,商业险赔偿限额100万元。
某保险公*辩...(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