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张**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以下简称公安河北分局)、天津市公**(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在转账支票原件存根上签字,伪造转账支票的行为成立。故请求本院:1.撤销二审判决;2.两审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二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调证申请,申请调取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底档转账支票原件存根。经审查,二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均提交过该调证申请,天津市公**河西分局曾在其侦办的李**涉嫌虚假诉讼案中向工商银行调取过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证据,被申请人公安河北...(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