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某**********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陈**、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搬离案涉地块返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常熟市辛庄镇xxxxx北货场2178.66平方米土地上的物品。事实和理由:2023年,被告占有使用了原告管理的位于常熟市××镇××村××组的地块,占有使用面积约1200平方米左右。截止目前,被告仍然占有使用该地块,经原告多次沟通协商,被告拒绝腾空搬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奈,原告具状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搬离,因为同一个地方平某在上面建的东西已经...(本文书还有3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