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平安***************与被告青海银行城东支行、新千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位长城,被告青海银行城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新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魁英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新千公司在青海银行城东支行×××-0000001账户内存款2907975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裁定认定“二被告签订了0301青银高质字2021年第00010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将账号*******,存款序号**号的《单位一般定期存单》一份交付”是错误的。因为该《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伪造的,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二、原裁定未查清案件事实原裁定判断是否设立质权,仅凭《最高额质押合同》这一伪造的孤证,丝毫未考虑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亦未查明该款项的性质,尤其是未依法责令被告提交担保合同、该账户存取明细、科目业务互查等证据,更未结合这些证据判断该账户是否只用于特定用...(本文书还有5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