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唐山某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4912.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100元/天×78天)、误工费25760.40元(214.67元/天×120天)、护理费11522.16元(147.72元/天×78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720元,合计117714.65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7日7时许,在宁城县××路段,刘xx驾驶冀b9××**号大型货车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xx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