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于*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于*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判决错误。第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前后矛盾。一审判决仅处理刘**与于*之间的相互转账行为,对涉及公司业务等的转账行为是不予认定的。其后又认定刘**向于*转账中有5笔不属于还款。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于*在一审中提到与刘**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已经仲裁和诉讼,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于*存在为公司业务垫付款项再进行报销的情况,那么于*转出的所谓用于公司业务的17934元也应当通过与公司相关的诉讼进行解决,不应在本次诉讼中处理。
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