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某****(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口头表示不愿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要求上诉人增加工资被拒后,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多次在公司内扬言“不给涨工资就不干活了”,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更严重违反上诉人处的规章制度,其主动离职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鼓励,更不应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严重违反《民法典》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入职时自愿向上诉人出具手写的《承诺书》,并出具《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声明》,因被上诉人担心缴纳社保会影响个人收入,要求上诉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表示“不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及相应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再次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承担失业保险明显违反诚信原则。诚然,依法缴纳社保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结合同前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判例,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从而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全额承担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均摊才能彰显公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失业保险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而是应由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保行政征缴部门予以强制征缴。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本文书还有6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