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昊*******(以下简称昊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1月8日对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昊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行质证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昊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昊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黄**要求昊德公司开具包括已付租金的发票,并向黄**提供收取租金的对公账户,被昊德公司拒绝,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是六条的规定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向昊德公司支付租金直至昊德公司开具发票...(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