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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宏****、台州市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浙10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原告温岭市宏****与被告台州市卓*******、唐**、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温岭市宏****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唐**及周**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宏****诉请:1、判令被告台州市卓*******、唐**、周**共同支付原告温岭市宏****货款30936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温岭市宏****系从事鞋底制造、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被告台州市卓**...(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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