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项目管************(以下简称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4)新2923民初****号判决,改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无须向廖*支付工资116773.18元。事实和理由:一、造价咨询费提成不是固定工资,提成需要廖*完成造价工作并从客户处收到造价款后按比例计算支付,造价咨询提成费用需以回款为支付条件,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尚未收到造价咨询费,不可能给廖*垫资支付。其中2023年回款提成为4,230.12元,2024年回款提成为7,466.33元,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已向廖*支付...(本文书还有4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