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某****(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北京某技*****(以下简称北京某技术公司)、金**、刘**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某服*****(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庭审时,各被申请人均认可签订框架协议及转包、分包合同实际是为了向王**支付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浙江某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后,由其公司西北地区负责人刘**代表浙江某公司与王**签订《施工协议》,签订协议后王**按照协议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刘**系浙江某公司西北地区负责人,刘...(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