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某********与被告浙江某制*****、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浙江某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317.5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153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中货款金额为10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服装辅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订购需求提供了相应的服装辅料产品。经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115317.5元。被告李*以个人名义及个人财产加入了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本文书还有2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