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4,541元(按60%责任比例),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赔偿,具体损失如下:医疗费99,651.66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12,28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50元、修理费900元、衣物损5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64,481.66元;2.本案...(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