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辽宁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嘉源******(以下简称“嘉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辽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源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辽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857.5元;2.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74元(以逾期欠款11,8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9日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合计l2,l3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自立案之日起开始计...(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