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都区凡*****与被告温**、第三人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在本院斑竹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都区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潘**,被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都区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5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7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温**自2021年4月起从新都区凡*****批量购鞋。双方通过微信群下单、发货、对账结算。经结算截至日前,温**尚欠新都区凡*****137591元,经新都区凡*****多次催收,温**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新都区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决。
温**...(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