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丽江某某******诉被告李**、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杨*、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退还原告支付被告的车辆预付款65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车价10%的违约金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9日丽江某某******员工王**(第三人)与被告签定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原告以130000元购买被告车辆沃尔沃xc60(车*****8982),因被告车辆贷款未结清,原告员工王**(第三人)按照公司要求支付被告65000元车款用于结清被告剩余车贷,被告电话和微信沟通承诺王**(第三人)一个月内办理完车贷结清手续,并将车辆手续交付原告。自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员工王**(第三人)数十次沟通,均未收到被告车辆手续。直至2022年2月25日***小区停车场找寻不见,经查看停车场监控,发现车辆在停车场于2022年2月24日晚上19点被某丁公司拖走,并在现场留下拖车告知函。通过某丁公司拖车告知函才了解到,被告车贷已逾期14个月多,原告此时才知晓公司员工王**(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65000车款,被告并未用于车辆贷款结清事宜,被告将原告员工王**(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车辆贷款结清资金挪至他用,并故意逾期导致车辆被拖走,原告员工王**(第三人)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退还支付的车款65000元,但被告一直不予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给...(本文书还有6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