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赤峰某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张*被辞退前的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为33820元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张*被辞退前的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为56919.59元,张*已在原审庭审中提交过工资流水,并对个别月份工资收入只有几十元的情况也作了合理说明。一审庭审中,赤峰某搅*******当时对此事也予以认可,后再次开庭时又矢口否认。赤峰某搅*******作为用人单位,却不能提交公司职工的工资清单,原审法院亦未要求赤峰某搅*******提供,事实审理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