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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邮电**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渝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重庆邮电**(以下简称邮电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诉讼代理人纪**、邮电大学的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重庆邮电**“文峰高端人才引领项目”实施合同》(以下简称《高端人才项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性质认定有误,该违约金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不应作为合同内容;即使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有效,但被上诉人邮电大学并未向上诉人提供专项培训,也没有支付培训费用,被上诉人收取高额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2.上诉人缴纳高额的违约金系迫于无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上诉人如果不缴纳违约金,将面临被上诉人不为上诉人办理离职调档手续,不能按期去往新单位报到的困境,在离职后上诉人才知晓被上诉人收取款项的违法性,并非履约之后又进行反悔的不诚信行为。3.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上诉人购买的职工住房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上诉人符合申购协议约定的享有有限处分权的权利,被上诉人将房屋收回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的规定,认定《高端人才项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条款。

    被上诉人邮电大学辩称:1.一审法院程序合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高端人才项目合同》并不是培训合同,而是学校择优与部分骨干教师签订的特殊人才待遇合同,全校1300名在编职工仅有几十人获得该项资格,合同条款系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违约金条款并未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且上诉人离职时也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了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其主张返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系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本文书还有8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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