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4700元,并支付利息1086.98元(利息计算:以8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2.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资金周*急需用钱,向...(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