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首农******曾用名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而来。
1996年11月1日,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下属北京市金华都艺贸公司产权办公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此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层(门朝北开,现饲料公司传达室西侧),该房屋面积102平方米。(伍德公司提供的文本上手写标明“其中产权证66平方米”,伍德公司和华京公司均认可签订协议时并未注明该句话,该句话系伍德公司工作人员王*添加。)二、甲方同意乙方支付给甲方下属北京市金华都艺贸公司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此办公房产权归甲方所有。三、此房的...(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