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陈**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工商内档中未见股东实缴出资记录及毛*、陈**未提供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缴纳出资款的出资证明为由,认定毛*、陈**未实缴出资,与启信宝app查询到毛*、陈**的认缴资本已全部出资到位相矛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股东实缴出资记录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二、一审法院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的(2018)沪01执****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认定某某集团具备破产原因,进而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某某集团对某某公司1享有12%的股权,对庆誉(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1%的股权,该两公司正常存续,...(本文书还有4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