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中“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某某********与被告邹**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赣州某某********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房屋装修施工,总体上保质保量地交付了装修成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装修费用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该部分与事实不符。首先,上诉人认为实际施工项目与合同约定施工项目不完全一致,合同变更未经上诉人同意(除门窗和瓷砖上墙外),故上诉人不应承担变更项目增加的额外费用,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工程价目表》核算。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装修成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沟通,但截至被上诉人申请保全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账户为止,上诉...(本文书还有4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