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以沈**诉〔202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指定翻译人张德俊、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2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公园西门早市附近,伺机对行人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孙*芬后,尾随其至一摊位前,乘孙*芬购物时,将其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钱包盗走,内含一部华为p30手机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2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被告人王*乙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号迎春街早市,伺机对行人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宋宝兰推着轮椅带其母亲进入早市后,二被告人一路尾...(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